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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彬与祝勇刚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祝勇刚,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李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祝勇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彬不当得利现金257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祝勇刚之妻王微在工商银行的存款109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祝勇刚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祝勇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人李彬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祝勇刚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利审判员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