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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廖若晨与被告唐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若晨,唐爱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廖若晨,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汉族,公司职员。被告唐爱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若晨与被告唐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若晨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若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