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守秋与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守秋,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冯守秋,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海中,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桃园街。法定代表人:张永宏,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东欢坨村。负责人:苏科舜,该分公司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赫,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红娟,该公司职员。原告冯守秋与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守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守秋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守秋承担。审判员 赵印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