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文举诉张代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举,张代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宋文举,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梁素珍,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代柱(曾用名张伟),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宋文举诉被告张代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文举的委托代理人梁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代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将1.761亩土地出租给被告建设蔬菜大棚;期限10年;租金按当年12月31日一、二等水稻平均价格×1000斤水稻计算,在年末前给付。但被告没有按时给付租金,拖欠2009年至2012年度的租金,现2009年至2011年的租金经法院判决已给付,尚拖欠2012年度的租金没有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12年度土地租金264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被告租用原告1.761亩土地建设蔬菜大棚;期限10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租金每年每亩按当年12月31日一、二等水稻平均价格×1000斤计算,在每年的年末前给付。合同签订后,被告从2009年开始拖欠租金。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本院,经本院判决、执行,被告给付了2009年至2011年的土地租金。2012年土地租金因起诉时尚未到给付时间,没有判决。2012年底当地水稻价格为每斤1.5元,按此水稻价格计算,2012年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租金2641.50元,此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盘山县古城子镇政府水稻价格证实,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用原告土地建设蔬菜大棚,双方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土地承租人,应当按协议约定给付租金。其拖欠租金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代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文举2012年土地租金2641.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