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昌斌与熊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斌,熊双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杨昌斌,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穆圣陶,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双双,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杨昌斌诉被告熊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昌斌承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浩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