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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李红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平,李红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赵建平,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全,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李红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建平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