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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75、77号二楼。负责人:何展鹏。委托代理人容绍云、苏俊源,系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被告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7号金湖商住小区北楼第20层。法定代表人:许小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容绍云、苏俊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47元、减半收取即8723.5元,由原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徐秀群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