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与王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王燕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51号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焉耆县。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保江,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康新民,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王燕玲,女,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周双林,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0.5元,案件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010.5元,由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丁剑波审 判 员 祁云凯人民陪审员 常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