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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加伟与黄传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伟,黄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加伟,居民。被执行人黄传发,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