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金瑞和制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71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耀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金瑞和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金瑞和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