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72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宋某某。王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20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已将案件款2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