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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72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宋某某。王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20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已将案件款2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