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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润巨与卢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巨,卢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赵润巨。被告:卢红军。原告赵润巨与被告卢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润巨、被告卢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润巨诉称:2010年8月份,被告自我处购买轮胎,累计欠款3642元,有被告给我出具的欠条为证。现要求被告给付轮胎款3642元及欠款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卢红军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我确实是欠原告3642元轮胎款没有给付。因为刮风原告家的树杈倒了,将我的房和太阳能给砸坏了,原告还没有赔偿我的损失,所以我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卢红军自原告赵润巨处购买轮胎,尚欠原告货款3642元没有给付。被告卢红军于2015年2月15日为其出具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卢红军自原告处购买轮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所欠货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故被告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给付。被告卢红军主张原告赵润巨的树杈将其房屋及太阳能砸坏,要求赔偿其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卢红军有权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红军给付原告赵润巨轮胎款364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卢红军给付原告赵润巨轮胎款3642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卢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