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学余与尹振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振国,朱学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振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学余。上诉人尹振国与被上诉人朱学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振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振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振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由上诉人尹振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祝蔷薇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