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周玉斌与廖大厦、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斌,廖大厦,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周玉斌,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珊、谢海鸥,江苏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大厦,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马路24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朱开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杰,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玉斌与被告廖大厦、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云适用简易程序,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斌的委托代理人谢海鸥,被告廖大厦的委托代理人井开标,被告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明的委托代理人顾杰、井开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斌诉称,2011年初,被告明华公司中标我所在的工作单位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上冈中学)新校区一标段土建工程。2011年正月15日,被告廖大厦与被告明华公司签订了《项目工程风险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廖大厦负责该标段的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其因缺乏资金,工程几乎处于停工状态,上冈中学号召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借钱给廖大厦。后廖大厦于2011年11月1日向我出具借据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被告明华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表示愿意为廖大厦向上冈中学老师们的借款提供提保。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廖大厦分别于2012年11月4日、2012年12月10日、2014年1月23日出具承诺书,均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1月11日,原、被告各方就该借款一事处理方案形成会议纪要,两被告均确认借款事实与担保责任。但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本息,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廖大厦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明华公司为被告廖大厦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廖大厦辩称,我于2011年11月1日出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是事实。但该借款已经于2014年1月11日、2014年1月19日由我、明华公司、上冈中学协商后由明华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予以偿还,故我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应当依据双方的协议向上冈中学要求还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明华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照担保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担保义务,故我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被告明华公司与上冈中学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明华公司承建该校新校区建安工程(一标段)1、2、3号教学楼及连廊的土建、安装工程。廖大厦系该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因缺乏资金,廖大厦向上冈中学教职工借款。2011年11月1日,廖大厦向原告周玉斌出具借据借款合计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借款到期后,被告廖大厦未归还本息。2015年12月25日,明华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载明:廖大厦承建我公司中标的上冈中学高中新校区一标段建设工程,在建筑过程中向上冈中学教职工借资795万元(以借据为准)。为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我公司为廖大厦向上冈中学教职工借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上冈中学一标段工程总价的50%工程款扣除有关税费后的金额;担保时间为:与上冈中学一标段工程款到账的时间同步,如上冈中学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本公司待工程款到位后扣除一标段工程施工应付款(不超过300万元)后,余额承担廖大厦偿还借款本息;担保责任:如上冈中学按时支付工程款,资金到我公司账户后,本公司确保在扣除工程施工应付工程款(不超过300万元)及有关税费后,及时支付上冈中学教职工借款本息;特别说明:担保的前提是上冈中学按时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在工程款到我公司账户后,应优先足额支付工程施工应付款(主要是材料款、劳务工资等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余额确保支付上冈中学教职工借款795万元及利息(借资明细情况由上冈中学核定)。所有上冈中学支付的工程款确保按一标段工程决算金额汇至我公司账户。2014年1月19日,裔兆骥等债权人与明华公司、廖大厦、上冈中学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上冈中学新校区一、二标段工程已于2013年验收交付并投入使用,所涉一标段工程款按结算总价由上冈中学分批次直接汇至明华公司,明华公司在扣除明华公司和上冈中学共同确认的相关款项后,全部返汇至上冈中学指定账户,2012年12月25日明华公司关于对上冈高级中学教职工集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廖大厦向上冈中学教职工借款的本金及第一年利息由上冈中学协调处理,其余利息由廖大厦负责处理,与明华公司无关。协议签订后,同年1月28日,明华公司遂将696.9万元款项汇至上冈中学食堂账户,上冈中学收款后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至江苏建兴建工集团,余款155万元用于归还吴文标等教职工的借款。2014年1月23日,廖大厦向上冈中学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在承建上冈高中新校区期间向教职工借款,尚有795万元(以借据为准)至今尚未还本付息,经协商,本人承诺:1、借款本金和第一年利息(月息2分)委托学校在工程款中优先扣除,直接兑付给相关债权人,2014年元月起每笔工程款至少拿出50%还教职工借资的本金和利息,工程款付至2000万时全部结清本金及第一年利息;2、一年后的利息仍由我负责兑付,在后期工程款中扣除。嗣后,原告周玉斌的款项未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两被告价值19万元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被告廖大厦出具给原告借条、补充协议、还款承诺书、说明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廖大厦向周玉斌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引起讼争,应负全部责任。关于廖大厦辩称:该款已由明华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予以偿还,故其已履行还款义务,以及主张原告应当依据双方的协议向上冈中学要求还款。因该补充纪要只是载明“由上冈中学协调处理”,且廖大厦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亦载明“委托学校在工程款中优先扣除…”,并未约定该笔借款由上冈中学偿还。后在履行补充协议时,并未归还周玉斌的借款。故廖大厦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明华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明华公司虽于2012年12月25日出具一份担保承诺书,但从其内容看,并非是针对原告等人的具体借款提供担保。且明华公司已按补充纪要的约定将696.9万元汇至上冈中学,根据约定,明华公司担保责任亦已自动解除。原告要求明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原告周玉斌主张要求被告廖大厦归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约定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大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玉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周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人民币5290元,由被告廖大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辉代理审判员 徐 云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华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