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543号申请人吴建华。被执行人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吴建华申请执行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五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