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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行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褚天学,天台县人民政府,褚人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台行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褚天学,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继满。原审第三人褚人洲,农民。再审申请人褚天学因与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台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褚天学以土地已调整好为由,表示不需要再审。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褚天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褚天学撤回申请再审,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陈其友代理审判员  胡芦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