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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营诉赵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营,赵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996号原告:刘营,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仁铎,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峰,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田泽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营起诉被告赵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营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营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因原告在案件审结前将诉讼请求由39860.69元减少至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数额减少至50元。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797元,超额交纳的772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贾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