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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辛立与徐友林、邵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徐友林,邵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辛立,女,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徐友林,男,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湾沟镇。被告邵春,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329号。负责人侯东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辛立与被告徐友林、邵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广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0元,减半收取242.00元,由原告辛立承担。审判员  许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