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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李洪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34号罪犯李洪英,女,汉族,1944年6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怀德县,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2002)黑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英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5日作出(2002)黑刑一复字第149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李洪英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以(2004)黑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3月5日以(2007)黑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洪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洪英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洪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洪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原判情况和犯罪性质,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