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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廷高与郭嗣宏、郭建红借款合同纠纷、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3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借款抵押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5日,二被告因经营酒店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拿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次市文教城1号楼2单元1102号房产一套作为抵押。后来该房产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出卖。2014年10月30日被告郭某乙和原告王某某结算仍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212000元。原告将奔驰车一辆卖给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乙将晋A×××××号丰田普拉多霸道车一辆用于低顶全部债务交付给原告王某某。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配合过户但二被告不予配合,现提起诉讼,1、判令二被告将晋A×××××号丰田普拉多霸道车一辆过户给原告王某某。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收据一张。证明郭某甲于2013年11月15日借王某某现金20万元。2、欠款条一支。证明郭某乙于2014年10月30日欠到王某某利息12000元。3、授权书一份、房子复印件。证明郭某乙、郭某甲于2013年11月15日借款20万元,抵押文教城1号楼2单元1102号一套,借款时间为二个月,利息16000元。4、车辆授权书。证明于2014年10月30日郭某乙将晋A×××××号丰田普拉多霸道车一辆授权给王某某。到2014年前给过户,见证人吴某。5、行驶证一份。证明郭某甲行驶证一份。6、户籍证一份。郭某乙户籍证一份。7、身份证一份。证明郭某甲身份证一份。8、行驶证一份。证明奔驰车一辆卖给郭某乙。时间2014年10月30日。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至庭审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甲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2013年11月15日被告郭某乙、郭某甲给王某某出具抵押书一份,内容为:“本人由于资金紧张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因金额巨大,特抵押榆次文教城1号楼二单元1102一套,并注明两个月,月息40‰,利息16000元。不明年份(原告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郭某乙给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转让车辆协议及欠王某某利息12000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郭某乙出具授权书一份,内容为”本人郭某乙授权晋A×××××丰田普拉多霸道一辆,授权给王某某本人:即:“从2014年10月30日起,此车的手续,到2014年11月20日前,授权人郭某乙给办理过户手续。见证人:吴某”。上述全部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据、欠据、授权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有借款关系,为了了结债务,被告郭某乙于2014年10月30日授权用其丈夫被告郭某甲名下所有的晋A×××××号丰田普拉多霸道车一辆汽车抵顶债务,并且承诺在2014年11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给王某某,并书写了《授权书》,是被告郭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依约履行,故原告王某某要求将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的晋A×××××号丰田普拉多霸道车一辆过户给自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甲、郭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晋A×××××号丰田普拉多霸道车一辆过户给原告王某某。本案诉讼费5050元,由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司贵生审 判 员  周贵明助理审判员  宋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