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1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绰号“黑皮”),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城东乡侯巷村*组****号。2011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轶,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起,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浦路XXX号其出资经营的一桌球房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冯刚、程志等人(均另行处理)为赌博人员从事上、下分操及其他经营管理该游戏机房的工作。2015年2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桌球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一台名为“神龙”具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八联机、其中一个操作不能使用)、一台名为“风火轮”具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八联机)、一台名为“捕鱼机”具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八联机),并查获吴可华、吴丽平(均另行处理)等赌博人员十四名、赌资1770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了上述赌博机及赌资。2015年3月2日,被告人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冯刚、程志、吴可华、吴丽平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和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和赌资全部追缴,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审判员 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