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雷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2000年9月28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辩护人尤元祥,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至3月份,雷某使用其网上购买的汽车干扰器先后在临沭县银座超市、交警大队车管所等地盗窃作案3起,共计价值2410元。分述如下:1、2015年1月13���下午5时许,被告人雷某来到临沭县城银座超市停车场附近,使用汽车干扰器开锁,盗窃袁某的黑色“长安铃木”轿车内的”小米3”手机一部,价值75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退还。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雷某来到临沭银座超市停车场附近,使用汽车干扰器开锁,盗窃杨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盗钱包及银行卡等物品被追回并退还。3、2015年3月4日8时许,被告人雷某驾驶“吉利”轿车来到临沭县交警大队车管所院内,使用汽车干扰器开锁,盗窃王某的“别克凯越”轿车内的现金660元。另查明,临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了被告人作案所驾驶的“吉利”轿车一辆及黑色带天线的汽车干扰器一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960元。上述事实,被��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杨某、王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本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及赃物被退还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已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已追缴的退赔赃款960元,由本院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