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牟建新与宋鸣放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建新,宋鸣放,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308-1号申请执行人牟建新,男。被执行人宋鸣放,男。被执行人阳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建新与被执行人宋鸣放、阳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鸣放、阳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建新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