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