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红波与陈民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波,陈民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陈红波,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民德,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告陈红波诉被告陈民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陈红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波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红波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