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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红波与陈民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波,陈民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陈红波,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民德,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告陈红波诉被告陈民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陈红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波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红波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