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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姚洪波与孙国平、刘蓉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洪波,孙国平,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44号申请人姚洪波,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国平,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刘蓉,女,汉族,30岁,系孙国平配偶。申请人姚洪波与被申请人孙国平、刘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姚洪波以其银行存款XXX元及与担保人赵娟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槐东路金鑫小区XXX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国平、刘蓉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姚洪波银行存款XXX元。三、查封申请人姚洪波与担保人赵娟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槐东路金鑫小区XXX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