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顺军与蔺建青、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顺军,蔺建青,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保字第27-1号申请人李顺军,男,汉族。被申请人蔺建青,男,汉族。被申请人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宗山,总经理。申请人李顺军与被申请人蔺建青、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注册车主为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的鲁M×××××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注册车主为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的鲁M×××××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由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看管。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丙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