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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娥莲与张静波、桂文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何娥莲。被告张静波。被告桂文香。本院受理原告何娥莲与被告张静波、桂文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何娥莲于2015年5月2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何娥莲负担。审判员  谢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