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许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忠,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夏生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敏婧陈敏戴凡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