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屈军军与朱会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屈军军,男,汉族,甘肃省天水麦积区人,住该区委托代理人刘平,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会生,男,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住该区本院受理原告屈军军与被告朱会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告朱会生在答辩期内,以答辩状的方式进行答辩的同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级别管辖错误。本案立案时间为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明确规定,甘肃省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全部诉讼标的为254.16万元,应由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权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朱会生在进行答辩的同时,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依照前款规定,应依法对朱会生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甘肃省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上。本案案卷材料显示,本案立案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且屈军军诉讼请求标的为254.16万元,依照前述通知规定,本案应由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会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张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朱会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宏权代理审判员 朱金平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子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