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西安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西安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