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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会民与王晓峰、王展瑞、青岛市四方旅游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民,王晓峰,王展瑞,青岛市四方旅游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909号原告:高会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玉鸽,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峰,男,汉族。被告:王展瑞,男,汉族。被告:青岛市四方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炳锡,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其纯,男,汉族,系公司副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力洋,男,汉族,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员工。原告高会民与被告王晓峰、王展瑞、青岛市四方旅游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有误和遗漏,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会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7(原告申请缓交),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员  齐青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