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等与被执行人王某己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0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女,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丁,女,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戊,女,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某己,女,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等与被执行人王某己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己支付王某甲等28686元,但王某己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王某己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己银行存款2955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己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