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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毅诉周康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毅,周康荣,遵义市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罗毅,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周康荣,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遵义市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上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周康荣。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法定代表人周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毅与被告周康荣、遵义市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毅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80元,经本院准予免收。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德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