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田晓平与宋利,彭秀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晓平,宋利,彭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89号申请人田晓平,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号*幢4-23,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4********。被申请人宋利,女,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三多桥村*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4********。被申请人彭秀琴,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入桥镇民乐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9********。申请人田晓平与被申请人宋利、彭秀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田晓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宋利、彭秀琴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晓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宋利、彭秀琴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阿峰二〇一五���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靳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