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庆传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传,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11号申请人孙庆传,男。被申请人刘太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督字第10号支付令,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孙庆传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令申请费、执行费共计2175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太平账户内存款2175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太平价值217593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