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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保字第02号申请人焦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日,住永靖县岘塬镇。被申请人许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6日,住永靖刘家峡镇。申请人焦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某某于2015年5月2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永靖县刘家峡镇什字街县16号4楼楼混结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焦某某已向本院提供其在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00000元(卡号6230650007000133442)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永靖县刘家峡镇什字街县16号4楼楼混结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正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仓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