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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46号原告:王某甲,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某乙,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