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46号原告:王某甲,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某乙,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