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加珍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892号罪犯安加珍。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临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安加珍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安加珍悔改表现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安加珍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加珍在呈报减刑材料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严重影响监区监管改造秩序,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山东省临沂监狱撤回鲁临狱减建字(2015)第892号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