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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帅、王政与安徽巨邦香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王政,安徽巨邦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85号原告:王帅,男,汉族。原告:王政,男,汉族。被告:安徽巨邦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峰,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审理原告王帅、王政诉被告安徽巨邦香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王政撤回对被告安徽巨邦香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