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国强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强,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44号原告黄国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汉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泽栋,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1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4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