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国强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强,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44号原告黄国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汉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泽栋,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1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4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