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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海权与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余小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芦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权,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拱市乡。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伟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小刚,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石黄镇。李海权与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余小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现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余小刚已自动履行,李渊权申请结案,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