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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马真荣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真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86号罪犯马真荣(小名:马五),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马真荣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被告人上诉。2011年9月27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泸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马真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真荣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真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真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2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华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