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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荆州市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荆州市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静,刘华,任作良,任生会,李项青,涂德斌,张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41号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2、3楼。负责人黎锐青,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元辉(一般代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职员,被申请人荆州市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23号8层。法定代表人刘静,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静,被申请人刘华,被申请人任作良,被申请人任生会,被申请人李项青,被申请人涂德斌,被��请人张远芳,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金融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静、刘华、任作良、任生会、李项青、涂德斌、张远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信誉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静、刘华、任作良、任生会、李项青、涂德斌、张远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