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盘锦新航塑胶有限公司诉魏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新航塑胶有限公司,魏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盘锦新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尹万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飞,辽宁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洪峰,男,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新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新航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占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