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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笑非、王华与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笑非,王华,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88号原告:张笑非,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华,女,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笑非、王华诉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笑非、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