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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顺昌与山东造纸机械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昌,山东造纸机械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李顺昌,男,汉族,山东造纸机械厂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造纸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宗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女,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锡华,女,汉族,该公司业务主管,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昌与被告山东造纸机械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昌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顺昌负担。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刘亚楠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