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向秋蓉与被告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秋蓉,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向秋蓉,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孙世建,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竹林村9号、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714-9。法定代表人:邹宏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星,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秋蓉与被告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秋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秋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110元,合计202元,由原告向秋蓉承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