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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杨某,武汉港务今天汉口分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何应元(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红(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武汉塑料二厂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容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