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刘某,男。被告严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 文代理审判员 金鸿飞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可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