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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刘某,男。被告严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 文代理审判员  金鸿飞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可为 来源: